根据11月份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》,12月1日起,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即将生效。
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
为落实国务院决定,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将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。同时,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(见附件)。
二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商务部 海关总署
2020年11月5日
本次调整,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剔除了199个十位商品编码,包括纯碱、小苏打、尿素、硝酸钠、硫酸钾、钛白粉等化学品。
同时,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,包括针状沥青焦、三氯杀螨醇等37个十位商品编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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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摩贝化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