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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注意!12月起这些化工品进出口政策大变!
时间:2020-11-23    浏览次数:1647  
根据11月份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》,12月1日起,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即将生效。

根据11月份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》,12月1日起,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即将生效。

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
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

为落实国务院决定,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将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。同时,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(见附件)。

二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商务部 海关总署

2020年11月5日

本次调整,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剔除了199个十位商品编码,包括纯碱、小苏打、尿素、硝酸钠、硫酸钾、钛白粉等化学品。

同时,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,包括针状沥青焦、三氯杀螨醇等37个十位商品编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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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摩贝化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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